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课外活动的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与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课外活动(指在学院课程教学外进行的各类活动)的安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各级组织应健全管理制度,在维护学校正常学习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的前提下支持学生开展积极向上的课外活动和实践活动。学院各单位、各部门对各类课外活动要进行安全审查,院内大型活动和院外活动要制定安全预案,条件不具备的活动不得批准。
第三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共同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不得出版、印刷、散发未经登记、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
第四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学生成立学生社团,应依照《合肥通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提出包括社团宗旨、章程、活动内容、形式和负责人等内容的书面申请,报院团委批准,并接受院团委的管理。
学生团体应在法律、法规、国家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院团委的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 活动前后要高度重视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和食品卫生安全等,带队负责人或组织者要事先向参加活动的全体人员宣读有关安全注意事项,并经常检查安全情况,若发现可能产生事故苗头时,要及时坚决制止。
第六条 学院、系、班、学生会、团组织、各学生团体等组织的学生集体开展的课外活动,应在制定活动安全方案和明确带队负责人的同时,于活动进行前二天分别办理以下的手续:
(一)组织学生集体开展课外活动,不论在院内或院外进行,属教学实习实践活动的,按有关教学规定办理。
(二)班级组织的学生集体课外活动,由班委或团支部提出书面申请,在院内进行的由辅导员审批,报所在系党总支备案;在院外进行的,经本班辅导员书面同意,由所在系党总支负责人审批,报学生处备案。
(三)学院下属系基层团学组织组织的学生课外活动,在院内进行的,经所在系团总支负责人书面同意,由所在系党总支负责人审批,报学生处备案。
(四)学生团体组织的学生课外活动,在院内进行的,由该团体提出申请,由院团委负责人审批,报学生处备案。
(五)学院各部门组织的学生课外活动,在院内进行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报学生处备案。
(六)院内举办的大型活动和所有在院外进行的活动,必须提交书面申请,由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同意,由分管院领导审批,报学生处备案。
第七条 利用教室课外时间开展课外活动时,要经过有关部门审批,并在不影响其他学生学习、在作息时间之内严格按照规定使用。
第八条 学生活动需要进入宿舍的,在宿舍内应当遵守学院宿舍管理相关制度,接受学院宿舍管理部门的管理,活动的准备与开展不得影响其他同学休息。
第九条 学生课外活动时发生安全事故,带队负责人或组织者或参与者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地的有关部门和学院、系的领导和老师报告,并尽最大可能做好安全救护工作,尽可能减少损失或伤害,防止事故的扩大或恶化。
第十条 学生课外活动时违反本规定,虽未发生安全事故,应视情节轻重和按学院有关规定,给予带队负责人或组织者及违反者本人批评教育直至必要的纪律处分;如发生安全事故,后果由带队负责人或组织者与受害者本人自负,并视情节轻重和按学院有关规定,给予带队负责人或组织者和相关人员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