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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通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规定
浏览次数:725   发布时间:2010年09月29日  【字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营造良好育人环境,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和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学生指取得我院学籍并已报到注册的国家计划内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四条  学院加强对学生安全教育工作的领导,把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学院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学院各单位、各部门,共青团、学生组织要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

第五条  学生安全教育要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年级、不同场所、不同任务及青年学生的不同特点相应实施,特别在入学、毕业、实习实训、劳动、社会实践、节假日、各种活动等重点环节,应适时做好安全教育工作。要善于利用发生的安全事故教育学生,防患于未然。

第六条  校园、办公区、教学区、实验实习区、图书馆、学生宿舍、食堂、施工区和学生休闲、娱乐活动场所等主管部门和安全责任部门要根据各自特点和不同季节及有关法律及时进行防盗、防火、防中毒、防疫、防意外事故等方面的教育,在上述场所的显著部位要张贴安全须知,事故易发部位要有安全警示标志,各主管部门和安全责任部门要选派专人负责安全教育和安全防范工作。

第七条  各单位、部门每学期要至少进行两次集中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活动,各学生班级应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定进行防盗、防火、防溺水、防病、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活动,强化教职工和学生的安全意识。

第八条  学院医务所要根据不同季节针对不同群体、不同场所向学生进行卫生健康教育,制定并实施恶性传染病防治预案,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树立防疫意识,明确防疫措施,其它相关部门和系要予以配合。有关部门和系要注重做好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要教育学生注重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九条 学生从入校起要自觉接受安全教育,积极参加学院、系、班级组织的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特别是要主动学习和掌握安全消防知识,学会使用消防器材,掌握应急逃生和自救基本方法和技巧。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条  学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院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工作,要把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纳入到各单位、部门的工作目标,落实到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学院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与学院签定安全责任书,并负责落实;各学生班级的辅导员要与其所属系签定安全责任书,并负责落实;学生入学时要与学院签定安全责任书,明确保证其本人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并享受相应的安全教育和管理的权利,履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和管理的义务。学生本人与学院签定的安全责任书由系责成辅导员监督执行。

第十一条  学院安全保卫部门总体负责学院的安全保卫工作;学生工作部门负责学生安全教育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工作,并会同安全保卫部门配合系做好有关学生的安全管理和事故处理工作;各系负责具体实施学生的安全教育、安全管理、事故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  校园、办公区、教学区、实验实习区、图书馆、学生宿舍、食堂、施工区和学生休闲、娱乐活动场所等的安全教育、安全管理、事故处理工作由上述场所的主管部门或安全责任部门具体负责,涉及学生责任的由相关系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  学生需集体外出参观、考察、游览、观摩、演出、比赛、劳动、实习实训、社会实践、从事公益活动、集会等,必须事先按规定进行审批,相关系或组织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学生的安全工作,并承担安全责任,安全责任人要与系签定安全责任书;上述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如需由承接单位负责的,相关系或组织部门要与承接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并监督承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学院各单位、部门和全体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切实树立安全意识,努力做好本职工作,改善环境和条件,保护学生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五条  学院发现安全隐患、学生发生意外事故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产安全等情况时,有关单位、部门要迅速采取措施,因未采取措施和措施不力而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有关单位、部门和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要树立自我保护意识,妥善保管私人财产,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学生因违法、违纪、违规或个人疏忽而导致安全事故,责任应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十七条  学生在日常学习及各项活动中,要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规程,听从指挥,服务管理;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和所在场所的安全管理规定,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未经有关部门同意,学生不得私自攀缘或翻越围墙、楼房、阳台、门窗、山崖、电杆、树木等高危险地点或设施。

第十八条  学生组织大型课外活动,须经系和有关部门同意,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有关主管部门和安全责任部门必须认真进行安全检查,落实安全责任后,给予批准。

第十九条  学生要严格遵守学生公寓的安全制度、作息制度与卫生制度。未经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同意,不得留宿校外人员;要自觉做好防盗、防火、防疫、防意外事故等工作;要自觉维护学生公寓的管理秩序,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第二十条  在校生应在学院学生公寓住宿,未经系同意,不得私自在校外住宿;家住市区的学生申请走读,须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校外居住期内发生的安全事故,由居住人按照相关法律负完全责任,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居住人自负。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与校外人员、组织建立联系、发生交往的过程中,要自觉树立防范意识,防止危害国家、学校、学生利益的事情发生。学生因与校外人员、组织交往发生影响国家、学校或他人安全的事件,后果自负。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病、因事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学生请假,一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由所在系领导审批,三天以上由教务处审批,学生处备案。学生请假不得超过假期,逾期不归者,责任自负。学生假满必须向批准人销假。学生请假批准人在批准前,要做好请假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寒暑假期间一般应离校回家休假,不允许私自在校内留宿;学生因公需在校内住宿的,负责部门需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由学院统一安排食宿,负责部门负责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有关部门予以协助。

第二十四条 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事故、灾害等,在场学生和有关人员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校安全保卫部门和现场所属主管部门或公安部门,并协助调查处理。在学校范围内,学院安全保卫部门、现场所属主管部门或安全责任部门要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轻伤害和损失。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结合《学生管理规定》、《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执行。

第二十六条  随同全日制普通专科生脱产进修学习的学员和合肥通用职业技术学校的学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协议另有规定的按协议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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